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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:法令
醫療院所得免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辦法
本市為因應建築法第73條條文修正公布後,放寬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,自縣市合併後,即由市政府工務局秉持簡政便民及兼顧公共安全二大原則下,研擬完成本市執行標準。故自本(101)年度4月6日起,本市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,若符合本辦法所載的類組更動,或在一定面積以下的變更,將可不需在辦理變更使用執照,僅需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,向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核備即可,提供本市民眾一項大利多,預估此一便民措施亦將有效加速處理人民案件之時效,民眾如有相關問題,歡迎向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洽詢(
http://www.tainan.gov.tw/tainan/dep_application.asp?id={16255373-81DB-493D-950B-2218313E635E
}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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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
│2012-05-31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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